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施政的基本方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机关各处室是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各处室须确定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整理、编辑和向厅新闻宣传处报送工作,厅新闻宣传处负责在厅网站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网上公布为主,同时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和公开责任部门详见《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七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特殊事项,实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权利人)可以向我厅提出公开申请,申请方式如下: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权利人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http://yjt.shaanxi.gov.cn/)上填写电子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直接在线提交。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提交。
2. 书面申请。权利人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到厅办公室领取《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形式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时请在信封、传真件左上角注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字样。
3. 权利人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二)申请目的(用途)及提出申请的时间;
(三)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四)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对于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我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尚未公开的,由办公室督促有关处室公开;
(二)对于只涉及部分权利人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依申请应当公开的,由我厅向与该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我厅公开或信息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权利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权利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依照《条例》,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必须经过拟稿、审核、公开等基本程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主动公开的各类行政公文)由各处室有关业务人员拟稿后,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新闻宣传处审核后及时上网发布对外公开,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类行政公文,须在发文首页纸“主动公开”处打“√”。在发出纸质文件的同时,发文处室须将电子版和发文首页纸复印件提交新闻宣传处,由新闻宣传处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各处室在处理发文时非涉密文件确不宜对外主动公开的,须在发文首页纸“不公开”处打“√”。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收到权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提出拟办意见,并按职能分工通知有关处室根据申请内容提出办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告知权利人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并告知权利人,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我厅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我厅审查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权利人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厅办公室、机关纪委投诉(联系电话:029-61166028,029-6166262),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新闻宣传处负责将各处室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质量进行统计,办公室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会同新闻宣传处对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