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出台政府领导包保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8 14:26
来源: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近日,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康市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和农林水、工业等工作的领导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人。市政府领导负责包保全市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其中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地下矿山等高风险矿山,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下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或下一级生产作业单位、市属企业以及辖区内在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非煤矿山企业;其它地下矿山、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包保。
《办法》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包保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包保职责,包保领导每季度至少深入企业督导检查一次,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重点时段的督导检查频次由各包保领导自行确定。